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买方与卖方均为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买方员工反馈,“因公司急需产品,来不及走公司流程申请预付款,公司有备用金在个人支付宝上,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先将款项支付给卖方(销货发票仍由卖方开给买方公司)。”,请问此操作是否可行?有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可以以个人名义先将款项支付给卖方(销货发票仍由卖方开给买方公司),这项操作不符合税收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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