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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帐务处理

2021-03-04 16:57:30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18年分期销售一台机械设备价格50万,已做无票申报收入和缴纳税款,但票未开给客户,目前只收到客户回款10万,余款客户无力偿还,我司将机械设备拖回并转卖25万元(未签双方协议)。问题一,余下的15万是无法收回的因对方已无能力偿还,我公司也不打算起诉追索,这笔坏帐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才能入坏帐?问题二,收回债权旧设备二次以25万销售给第三方,能否开25万的发票给第三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债权损失原则性条件是:确实无法收回,即债务人不还了。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二是债权不在了。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总之是债务人还在,但债权不在了。注意,此时,债务人取得了对应的收益,它可能产生所得税的义务。

  三是特殊情况。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此时税务总局要求必须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当然,企业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当企业发生应收款损失后,并准备扣除时,会计就要查阅一个税务总局文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22、23、24条规定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主要是第22条: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其中第(一)项是产生债权的合同,余下(二)至(七)是不同原因导致的坏账应该准备的不同资料。

收回债权旧设备二次以25万销售给第三方,能开25万的发票给第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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