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文件对我公司土地进行收储,有签订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请问这种土地收储形为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增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为土增税的纳税人。但我们认为,我公司这次的土地收储是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那就不属于土增税的纳税范畴。我们理解是否正确,请老师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的上述业务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规定是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如果贵公司的上述业务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可以不交土地增值税,建议贵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一下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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