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屋改扩建的房产税依据是原来改扩建前的原值加改建支出还是原来改扩建的账面价值加改扩建支出呢,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企业一般是怎么做的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会计是企业应按改扩建前的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新增加的改扩建支出额的合计数做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的原值入帐。2、(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按加新减旧的方式计入房产原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更换时作为维修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