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准则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准则 规定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①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月底转入本年利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