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现在签合同是有30%的预收款,然后60%的货物发出之后验收的款,10%的质保款,但在我们发货之前,我们会对这个项目的方案或者设计进行一个评审,我们在合同中怎么去明确这个东西,我们就可以在方案设计评审之后确认那30%的收入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收入确认在发出货物时,会计收入在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即收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风险报酬已经转移。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