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为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因公司业务拓展,由一家客户转介绍其他企业购买我司产品,购买方各自购买货物并各自支付货款,我司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自公司,按协议规定,这几家公司合并购买额达到一定比例,我司给予每家公司2%的销售返利,按季度与年度结算,季度返利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在以销售返利与正常货物一起开票给各自公司;年度返利部分在第二年以销售返利与正常货物一起开票给各自公司,请问以上操作是否有税收风险,并请提供相应的税收文件支持,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