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未弥补亏损数据如何结转至合并方
A公司(合并方)与B公司(被合并方)拟进行合并(被合并方注销),两个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符合财税2009年59号文第五条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目前被合并未弥补亏损总计900万元,其中2017年尚未弥补亏损700万元,2018年尚未弥补亏损200万元。经过评估,被合并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50万元。
根据财税2009年59号文
第六条(四)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国税2010年4号公告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需咨询以下问题:
一、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我们理解如下:
合并方2021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500元,2022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500万元,2023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500万元。
2021年可以纳入合并方弥补亏损的金额为=被合并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50万元*国债利率4%(2021年年中合并,国债利率如何取数)=330万元。
2022年可以纳入合并方弥补亏损的金额为=330万元(同上计算)
2023年纳入合并方弥补亏损的金额为=200万元(200万元小于限额330万元,按200万元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
1、 被合并方填报分立转出的亏损额2017年分立转出的金额应该填700万,2018年分立转出的金额应该填200万元。
2、 合并方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时在2021年申报时在2017年所属年度填报330万元,在2022年申报时在2017年所属年度填报330万,在2023年所属年度填报200万元。
三、如果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分年度进行填报时,每年在所得税汇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均需对“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选择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实际合并仅在2021年。不知国税2015年第48号附件1-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填报2021年至2023年,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会自动带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的理解计算正确,正常来说,只要您的基础数据填写正确,都是自动带出来的,具体情况只能是明年汇算时才能知道,到时候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