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买赠业务,客户的赠品是在开票后期才拿走的,在开票时并不知道赠品的明细,请问老师这种情况公司要怎么开发票给对方,如果票面没有体现赠品,会不会被调增所得税,补增值税?
2、如果是买商品送提货券,提货券是后期来提货的,而且客人提货金额等于或小于提货券金额的,这种情况公司要怎么开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处理:
1.商品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
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1.增值税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有补缴增值税的可能 ,所得税没有调增的可能。
2.您公司按正常的提货单单开票即可,待对方实际消费时,小于提供券的冲回即可。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