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1、我公司属于集软件开发以及设备销售于一体的公司,近期开立软件分公司后,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享受软件产品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 2、总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成立软件分公司后,软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同样能与总公司汇总报表,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1]100号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贵企业所指的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需要与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是需要与总机构一并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进行计算缴纳的。
如果您所说的总分支机构是属于同一法人下的总分公司,那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应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实际应该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因而,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自然总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进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但前提是分支机构应不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1.分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以上10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其针对总公司的销售,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如您的分支机构不具务法人资格 ,与总公司汇总纳税,那么可以按15%计算缴纳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