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部分人员兼任同一厂区内、关联公司的业务,每月发生业务委托费60万左右。想确认,当月业务委托费如果在次月向关联方开出发票、计入次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如果当年发生的业务委托费在次年1月统一开发票、计入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可以。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收款日期和开票日期一致可以在开票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是先收款后开票,应在收款当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如果合同是这样签订的,且款项也是按照上述日期支付的是没有问题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