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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分红

2021-08-13 11:00:09
提出如下问题:
2019年10月我司与兄弟单位A公司及外部三家单位共同投资组成了XYZ公司(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目的是认购WW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我司投入本金为8000万元。同年,我司与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A公司承担我司投资本金8000万元在投资存续期间4.45%的保底收益。2、如果XYZ公司(合伙企业)累计分配的股利与我司抛售股票取得的收益之和超过4.45%保底收益部分,按60%:40%在我司和A公司之间进行分配。今年6月,我司累计收到的收益情况如下:

1、按4.45%计算的保底收益297万元;

2、我司应享受的XYZ分配股利收益为198万元,我司抛售一半股票取得的收益为1529万元。两项收益和共1727万元,超出保底收益1429万元,我司按合同分享了60%部分为858万元。 

我司一共收到两项收益合计为1155万元。

请问上述收益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文件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产品分为保本金融产品和非保本金融产品,按照上述规定,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未到期转让,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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