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青岛的一家外贸出口公司,由于公司迁址,报关地改变,且原老编码下有多票报关出口业务尚未完成退免税,遂向海关申请了双号并行,但后来在退税申报审核中发现原老编码下的报关单商品名称书写有误,于是在双号并存期间,在老编码项下更改了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并重新上传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双号并存期间,企业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开展新的海关业务”,请问,该项更改属于“开展新的海关业务”吗?
如果超出了3个月的双号并存期,出口退税系统中还能关联更改后的老编码项下的报关单信息并完成退免税申报吗?(在海关申请双编码运行前,出口退税系统中已备案更新为新的企业海关编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老编剧下更改,属于开展新业务。
2.超过3个月,如果您公司还没有办理完退免税申报,可以再申请延期,具体操作咨询当地出口退税相关部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