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起诉承租房拖欠租金,依据判决对方除支付租金外还支付了利息,请问该部分利息我司需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利息与收的租金都下到租赁费用也是可以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上述收到的因客户未按期支付货物的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