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问题:材料不能加计扣除,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研发费时,这块材料是否需要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认定指引中,并未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有冲减的相关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明确,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强调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此处对归集研发费的口径,并没有就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做出冲减的相关规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也并未就此做出明确。
因此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扣除此部分材料的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