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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境内外借款

2021-12-23 07:37:44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集团企业,集团内3家公司A、B、C,其中C为注册地香港的境外企业,期间A借款给B,B向C提供服务形成应收账款,C借款给A。形成了三角债的关系。请问,企业是否可以通过相互抵债的协议来进行账务处理,对此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需要注意什么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双方可以签定债务重组协议,只要各方按规定计算缴纳各项税费,其他没有什么税务风险。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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