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原股东以自有的房屋建筑物进行增资,作为原股东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所投资的公司?评估增资部分是否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如果有评估报告,公司可以依据报告确认的金额做为投资资产的入帐价值入帐即可。
2、涉及的相关税费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1)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自然人乙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实务中,转让房产在无法确定购置原值的情况下,个税分不同情况按照网签价格或者(网签价格-本次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如果能够确定原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易价格减去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适用20%的税率。
(2)、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备注:上述(1)、(2)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