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对境外客户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该客户在境内没有办事机构,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新城建税法实施后,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
想请老师解答:教育费附件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需要代扣代缴吗?如果要代扣代缴,缴税时间怎么确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再代扣代缴境外企业增值税同时为附加税代扣代缴纳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教育附加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