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耕地占用税

2022-01-30 12:18:5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08年5月征用村级林地6.6667公顷用于磷石膏渣场用地,并取得湖北省林业局颁发的(鄂林地审字(2008)199号))文件,当年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今年1月28日我公司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报渣场用地的耕地占用税。请问我公司我公司这笔耕地占用税是否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追征期的限制条件,我公司是否应该缴纳该笔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规定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要分析您公司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原因,才能决定能否适用第五十二条。请参考以上,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