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针对企业分立有如下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我的问题是,如果股东为法人单位,怎么理解该条规定,取得分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如果股东为自然人,,怎么理解该条规定,取得分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请老师详细作答,最好能从法理上予以阐述,说明逻辑性。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股东为法人单位,取得分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取得分配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