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拆迁补偿收入扣除重置资产等所有支出后的余额可否先抵减被拆迁前该企业经营性亏损再计入企业应纳税人所得税额。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如果有亏损可以先抵减被拆迁前该企业经营性亏损再计入企业应纳税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