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贸易公司,采购一批商品,进项税全额已经抵扣;目部,部分商品没有销售,并且已过期了,需要报废。请问:
1、过期商品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2、需准备什么备查的资料?
3、分录如何处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