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存在5年以上应收账款无法回收,金额均为2万元以下,我公司已发律师函,部分客户存在无联系人的情况,如进行诉讼,存在超法律诉讼期限和成本较大问题,现是否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我公司已采用合理手段,确实无法收回,进行坏账核销。如按此处理,是否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