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会重塑业务流程开发配套软件,更新管理目标搭建新系统,那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活动,能不能视同研发活动,可不可以计入研发费?
如果可以视同,依据哪些规定?如果不能视同,也请说明理由。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所谓的“新”,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
财税[2015]119号(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因此 ,从您的描述无法判断,您公司的研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中,但是能否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您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并参考119号文的规定,判断能否加计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