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现阶段无法出国开展业务,找国外人员代为联系业务,我们需要给此人员支付费用(不是雇员关系)类似报酬吧,想问下这种情况我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依据从哪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方是非居民个人,完全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取得境内所得的情形,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不用代扣个税。具体见以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