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10月因销售额自动被转为一般纳税人,有一单业务9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抵扣,但10月的时候已与供应商沟通将发票红冲再开具过发票,税务说我司该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候取得,不予抵扣,但是该订单是再10月以一般纳税人方式开具的销售发票,请问税务局的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他们将我的订单采购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却要我的销售按照一般纳税人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且生效后,新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采购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与票据取得时间并没有关系。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