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外贸企业外购烟酒个人消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法规文件分别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完全一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企业所得税则需要按购入时的价格作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时,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调增视同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