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教下,境外支付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附加税,这个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形式发票”)、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