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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方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不管当时其收到的是专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按适用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而不是简易计税,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