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院有一项无形资产评估值150万,将其中100万奖励分配给员工个人,同时,院成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金850万+无形资产150万),员工以被奖励分配的无形资产作价100万入股,占比10%。
请问:
1、我院在无形资产奖励分配的行为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上述工作,是应作为两个纳税行为(即,分配奖励代扣代缴行为+个人技术入股后若再转让适用101号文的纳税行为),还是只作为一个纳税行为(即个人技术入股后若再转让适用101号文的纳税行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无形资产奖励分配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工作,应分解两个行为,一个是分配,一个是员工技术入股,技术入股后再转让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入股时暂不缴纳,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