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咨询问题一:我院有一项无形资产评估值150万,将其中100万奖励分配给员工个人,同时,院成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金850万+无形资产150万),员工以被奖励分配的无形资产作价100万入股,占比10%。
请问:
1、我院在无形资产奖励分配的行为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上述工作,是应作为两个纳税行为(即,分配奖励代扣代缴行为+个人技术入股后若再转让适用101号文的纳税行为),还是只作为一个纳税行为(即个人技术入股后若再转让适用101号文的纳税行为)?
咨询问题二:上述情形中,实务中考虑到一项无形资产在长沙院与多个员工股东之间的分割以及过户的操作难度,因此设计的路径并不是直接分配无形资产,而是:长沙院不将无形资产分割,整体过户给新公司,在与员工的出资协议中约定分配股权份额,即:
新成立公司股东 现金出资 专利技术出资 注册资本合计 持股比例
长沙矿冶院 850 50 900 90%
员工 100 100 10%
合计 850 150 1000 100%
注:专利技术为一项发明专利,评估值150万。
问题同一,请问情况是否一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无形资产奖励分配的行为中,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上述工作,是应作为两个纳税行为
情况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