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第二章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这个“提供无偿服务”都包含哪些内容,包含企业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吗,请解释,并提供解释的依据是什么,是哪个文号的哪一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提供非公益的无偿服务,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间无息借款同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目前没有文件对此条款相关解释。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