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有一个债务人,拟以上海房子向我司抵债。因我司不是上海企业,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于是要对方把房子过户给我的兄弟公司上海A公司,同时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代持协议,约定房屋持有期间的出租收入扣除税费后的余额由我司享有。现在律师提出一个方案:房屋出租签订一个三方协议,A公司、我和承租方三方协议,承租方认可我是真正房屋持有者,A公司只是房屋的代持者,我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我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并取得收入和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A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注意,这里是我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方,而不是歆华公司转租给我司,我司再出租给歆华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您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并取得收入和缴纳增值税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