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单位的一个项目需要购进一台大额的设备,由于地区经销代理协议,我们只能与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我们对经销商的资质评估,认为该经销商存在经营风险,我与厂商、经销商初步沟通后,计划将设备款分成两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按照厂商与经销商的结算金额,将该部分设备款直接转给厂商,第二部分按照经销商对外售价扣除已付给厂商的部分转给经销商。届时由经销商统一开发票给我们。现在就该笔业务我想咨询三个问题,一是就这个业务签订的三方合同约定上述往来行为是否可行,二是进项发票能否抵扣。三是该笔业务老师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能否给出建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就这个业务签订的三方合同约定上述往来行为是可以的。
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的,由于设备金额较大,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