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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产品

2022-07-05 17:00:30
提出如下问题:
甲、乙、丙、丁,四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销售丁企业的数字产品(虚拟),甲,乙,丙三方提供不同场景的技术支持服务,协议约定,销售的数字产品收入在四家企业间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润,而销售款项全部由丙方代收,并由丙方按约定比例给各家分润。请问:1、客户购买数字产品,由哪一方给客户开具发票?虚拟数字产品开具什么内容,适用哪类税率?2、四家企业间的分润,发票流应分别如何开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根据三流一致原则客户购买数字产品,由丙方给客户开具发票,虚拟数字产品开具什么内容,适用哪类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数字产品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应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2、四家企业间的分润,应按三流一致的原则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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