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商品销售末收款,赠送客户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 ,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