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在学习财税【2008】121号文件时有个困惑,“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条文中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是指121号文的规定吗?那么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是不用缴企业所得税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个人理解,上述文件中说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是指权益性投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