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为葡萄酒零售企业,近年来由于市场形势不好,以及与产地澳洲的贸易摩擦,红酒销售很不理想,滞销严重。我公司库存的红酒,在正常的存储管理下,有一部分已经过了保质期,还有一部分红酒没有过保质期但是临近保质期,酒体已经出现变质的迹象,针对于这两种红酒,我公司认为都不能再做销售处理了,做存货损失处理。请问:增值税方面,我公司这种正常存储但因市场情况不好,产品滞销原因,是否属于正常损失,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过期变质红酒按照2011年15号文关于资产损失的规定,做资产损失处理,留存备查损失发生过程中的处理证据资料及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