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将自行研发成果及研发样机(一代机)打包销售给子公司,并授权子公司做二次开发,转让合同仅约定总价,开13%发票。母公司专利技术研发支出均费用化,且已享受加计扣除。
子公司购入样机后按合同总价做固定资产核算,并将样机作为二代机开发的测试设备使用,同时也进行一代机的生产销售。
请问:
1、母公司已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冲回?
2、子公司是否可以将从母公司购入的研发样机折旧计入研发费用,从而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母公司已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冲回。
2、子公司如果将从母公司购入的研发样机作为研发设备,折旧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从而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如果作为一般生产设备,不能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