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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货处理

2022-09-16 10:49:4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已确认收入的产品因客户原因与我司协商退货,我司予以同意,但会收取合同总额10%的设备折损费,该批设备我们收到后会进行翻新再销售给其他客户。

请问:

1、该类业务增值税怎么处理

2、退货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3、收到折损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4、收到设备翻新发生的翻新费会计分录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企业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交易活动中,因应税销售行为质量、规格、服务质量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况。由于应税销售行为的退回不仅涉及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款或销售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地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推出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发票开具或收入的确认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未在当期确认收入已发出产品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即按照发出产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进行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2、已经发出产品并在当期确认收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需要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同时,借记“库存商品”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而对于企业在发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退出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税务机关会认定企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按逃避税款的行为对企业予以处罚。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冲减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收到折损费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设备翻新发生的翻新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同时设备由固定资产转到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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