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对于税务口径的: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也就是直接材料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此高企认定口径是否认可该部分直接材料作为研发直接投入费用呢?另外,还想问一下对于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于研发产品销售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之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因细分行业、研发活动特点、研发产品实现销售等存在差异,实务中企业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式。按照是否确认资产,是否确认营业收入,以及是否冲减研发费用的口径,研发形成样品销售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研发产品入库确认存货,冲减研发,销售实现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第二种是研发产品入库备查登记,实现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冲减研发并结转成本;
第三种是研发产品备查登记,实现销售确认收入冲减研发。
第四种是销售研发产品只确认收入,不冲研发,以合同确认投入结转成本。
前三种方法对于研发形成样品销售需要冲减研发费用。实务中上市企业选用较多的是方法一,占到了45%左右。选用其他方法的,后期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倾向选用方法二、三。方法四因思路简便,既能区别税务处理,又贴近高企认定研发费用专项鉴定要求,是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非上市准高企、高企研发形成样品销售常用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