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连锁加盟企业集团总部,集团下有几个全资控股的商品采销公司。
业务模式:采销公司向加盟店供货(商品货款),总部以商品货款的固定比例向加盟店收取品牌使用费,运输车也以商品货款的固定比例向加盟店收取运输费,即加盟店需支付三项费用(商品货款、品牌使用费、运输费)。
合同流:加盟店与集团总部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店与运输车签订运输合同,采销公司与集团总部签订商品准入合同(采销公司只供货,不负责运输)。
资金流:总部代收代付。
其他:运输车与集团各公司无工商上的关联关系,但业务主要依赖总部。
问:总部或采销公司是否存在按三项费用合计数纳税的风险?若有,如何降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部或采销公司存在按三项费用合计数纳税的风险。税收筹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