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从事冻品牛羊肉的商贸公司。注册地在A省A市,业务除了本地销售外也通过代理进口货物,但通过代理进口的货物在清关后入港口的代管仓库,逐步从异地B省B市的仓库销售,进项发票清关代理公司提供海关双抬头的缴款书,销售后我司开销售发票,这样的业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有无险,或在操作中如何改进,请老师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贵公司只要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