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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您公司只要不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与是否为高新企业没有关系,只要不是不允许扣除的行业,且您公司的研发活动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