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假设我司要去收购另一个公司的股权,股权款分期支付,有对赌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对赌期间被收购公司没有实现预计利润,被收购公司将支付我司一定的股权补偿款,这种股权补偿款在会计处理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不计入损益),想请问在税收上怎么界定呢?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呢? 对应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个人理解贵公司收到的这笔补偿款,属于股权转让价的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冲减股权投资成本。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