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中介代理成交销售的,奖励给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个人手机一台,请问:1、我司奖励给该业务员的手机是否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2、业务员是否要开发票给我司,方可税前列支扣除? 3、我司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分业务员提供了发票和未提供发票2种情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奖励给该业务员的手机是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业务员不需要开发票给您公司,税前列支扣除
发票做为重要的商事凭证,一方面反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反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支出货币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
单独向客户赠送的商品可以开具发票,一般根据税法的规定,赠送的商品应该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也需要确认收入.应当视同销售一样做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库存商品
您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