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收到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信息不全:
1、增值税可否抵扣?
2、可否所得税前列支?
3、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方不配合,该怎么办,不合格票据对对方有什么风险吗?
4、业务真实的不合规票据,税务稽查的追溯期是多长时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好办,你去你所在地的税局投诉,税局会跟对方的税务局转诉的,到时候对方税务局会通知到的,这些中间过程你不需要了解,你去投诉就行了,他们肯定会乖乖开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上企业未依据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处罚,对于开具发票我们一定要合法合规及时开具,避免由于疏忽导致企业收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