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非上市企业,非股份制企业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上面的股东一个是自然人,其他都是合伙企业,这块是否存在个税,有相应的税法文件吗[抱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税发[1997]198号)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三、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对289号答复做了确认,使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效力。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就明确地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也就是上述1、2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