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给我公司提供商业咨询及市场拓展服务(实际就是给我司介绍新客户):
1、这种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还是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如何区分?
3、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有哪几种情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这种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如何区分,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从企业取得所得,企业就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