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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涉及增值税问题

2023-07-03 17:00:3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由于政府的原因,需要异地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政策,根据2020第40号文,土地及其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那对于之前购买或者建设房产抵扣的增值税是否要转出,税务局认为要转出,按照免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请问是否要转出,如果不转出有什么法律规定,如果要转出又是什么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需要按规定转出,文件请参考以上。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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